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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质量管理

2020/9/28 16:37:04 标签:       浏览:2377

      1、 质量认证制度

   当前世界各国采用的质量认证制度,大都是以合法的第三方立场,对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可靠性执行检查与监督,较为广泛的有3种:

   (1) 技术监督制度;

   (2) 产品认证制度;

   (3) 产品质量国家检定制度。

   在许多西方国家中,技术监督与产品认证制度并存,有些技术监督机构兼管产品认证。

   质量认证,是由一个公认的权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体系、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标准、规范和有关政府法规的鉴别,并提供文件证明的活动。质量认证制度的类型,从认证性质来说,可分为自我认证制和第三方认证制;从法规性质上看,可分为自愿认证和强制认证;从认证标志分,可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安全认证标志、优质标志等;从认证范围来分,可分为国家认证、地区认证、国际认证等3种。

   开展质量认证工作要具备4个条件:

   (1) 具有较高水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2) 具有公认的权威的第三方的质量认证机构。

   (3) 经认证合格的权威的测试试验室。

   (4) 具有较高水平的认证工作队伍。

   质量认证程序为:申请、初审、资格鉴定、认证试验、签订监督协议、控制协议、颁发标志、事后监督、质量认证维持试验、更改质量等级。在事后监督过程中若出了问题就要暂停认证或再认证,甚至取消认证。

   2、 标准化管理工作

   标准是产品的质量、工作质量、服务质量水平的尺度和标志。所谓标准化,是以具有重复性特征的事物为对象,以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为目标,有组织地制订、修改和贯彻各种标准的整个活动过程。它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科学质量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标准化管理指包括各种标准的制订、修改、分级、审批、发布、贯彻执行、标准化机构建设、标准化监督等的综合管理工作。通过这些管理工作,以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

   3、 社会对质量的监督

   指对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即商品进行的监督。不仅要检查实物质量,还要对企业保证质量的能力进行检查监督。质量监督可采取自我监督(即企业自身的质量监督也叫质量审核)、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行政干预)等3种形式。质量监督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条例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验,防止劣质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预防优质产品质量下降,保护消费者利益。质量监督可分为商品质量监督、优质产品质量监督、质量认证的事后监督、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特殊性质监督(食品、医药、高压容器等影响人民生命财产的特殊商品等),国家通过有关法规条例进行监督。

   4、 出口商品的检验与监督

   这是质量监督的一种,鉴于出中商品的质量涉及到国家信誉和各方面的经济利益,要严格进行质量监督。其主要任务是:严格按合同或信用证行事;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应提供质量管理、检验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由商检机构和商检公司办理对外贸易公认鉴定业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用货部门、生产、经营和储运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都应接受商检机构的检查监督。

   5、 保护消费利益活动

   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核心,是实行“消费者保护(consumerpro-lection)指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包括对“消费者保护”进行广泛宣传,使消费者知道如何在购买商品时保护自己的利益。如在蒙受损失时要求赔偿,要求政府公布法令,制止利用广告吹牛,进行欺骗性的经营买卖活动,由消费者协会或用户委员会组织有关商品进行各种试验,并将结果在报刊上公布,以保证商品在安全规格、重量、质量等方面符合要求。

   6、 消费者协会和用户委员会

   我国自从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以来,积级开展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活动,1982年在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内成立了“用户委员会”,各省质量管理协会内也同样成立本省的用户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用户座谈会,平时处理用户投诉,以保护用户利益。1984年成立了全国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经常在各种报刊宣传报道用户产意见和来函,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在有关质量法规中对坚持“三包”和质量监督等活动也作了规定,强调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保障用户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7、 产品责任

   8、 质量管理咨询活动

   指以质量管理活动为主要对象,以调查、分析和改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咨询活动。质量管理咨询的要点是:

   (1) 产品质量状况的调查和分析;

   (2) 质量管理方针、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调查和分析;

   (3) 质量管理组织及其活动状态分析;

   (4) 质量管理教育培训及其效果的调查及分析;

   (5) 废、次品状况调查及其对策效果分析;

   (6) 质量体系建立健全状况的调查和分析;

   (7) 质量管理方法手段调查分析;

   (8) 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与使用状况调查分析;

   (9) 标准化状况调查分析等。

   9、 质量否决权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把产品质量与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使质量指标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上具有否决对。”由此可以说“质量否决权”是产品质量对于企业或职工的劳动成果的评价和利益分配方面具有最终的决定权;从广义上来说,它是国家在质量方面对企业进行宏观调控。当企业的产品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国家可以限期整顿或令其停产、转产,不许销售;更甚者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狭义方面来说,它是企业对职工的要求,是指企业产品质量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面,有最终的决定权。

   质量否决权的提出,不仅按劳动者劳动的数量,而且还要按劳动者劳动的质量来分配个人消费品,是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在失策行“质量否决权”的过程中,不少企业创造了许多方法。

   优质优价优工资(按生产产品质量等级计算计件单价),按质量等级计奖等等。这些方法的推行都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因而调动了职工关心质量积极生产优质产品的积极性。

   10、 质量法规

   质量第一是一个重大政策,加强质量工作,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是为解决产品质量差、消耗高、效益低这个尖锐矛盾所制定的一项重大决策。为了贯彻这个方针,国家制定一系列质量法规、条例,采取不少重大行政措施,各部门各省市也都作出了专门决定,对质量和质量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在组织机构、奖惩措施上也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1993年元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通过了《产品质量法》,这些质量法规对质量工作都起到了保证和推动的作用。